关于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产业集聚和企业发展的办法
作者: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 时间:2010-03-30 阅读:870次
为大力加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色区建设,发展文化创意、商务金融和高新技术等CRD主导产业,推动石景山区产业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实现“打造北京CRD,构建和谐石景山,建设现代化首都新城区”发展目标,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及产业基地范围内的企业。
二、鼓励文化创意、商务金融、高新技术、休闲娱乐和旅游会展等符合CRD定位的新兴产业发展。
三、鼓励、支持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中关村科技园区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文化创意企业享受国家、北京市关于鼓励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四、设立“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发展专项资金”,每年5亿元,采取奖励、匹配、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项目的启动与实施。
五、支持新增企业发展。2010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企业,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40%提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对区财政年贡 献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45%提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0% 提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的新增企业(不含“一企一策”),按上述奖励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享受三年。对新增龙头企业,实行“一企一策”。
六、支持规模企业发展。园区企业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30%提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
七、支持企业快速发展。园区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在30万元(含)以上且超过上年30%的,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30%提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
八、鼓励社会中介开展招商引资。引进企业当年或次年达到对区财政贡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后,按达到当年引进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10%,给予中介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产业基地发展。经认定的产业基地引进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按引进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给予业主单位一次性奖励,用于产业基地建设。
十、促进青年创业。对租赁石景山区内办公用房的青年创业企业,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1.2元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含)平方米。青年创业企业注册登记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按照实际支出给予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元。
十一、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经认定新注册的文化创意企业在石景山区租用办公用房的,对区财政贡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 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5元补贴;对区财政贡献额不足50万元的,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3元补贴。
十二、支持企业贷款融资。对园区企业获得的各类贷款,经认定后,自贷款之日起3年内给予50%的贴息,每年不超过50万元,连续三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按1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积极推进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十四、支持企业创意研发。在全区范围内评选重点实验室和创意工作室,并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十五、支持企业改制上市。企业上市前改制成功给予10万元奖励,上市成功给予50万元奖励。
十六、支持发明专利成果转化。企业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当年实施该专利成果产业化且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经认定后,一次性奖励1万元。
十七、实行品牌战略。对获得“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总部企业,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八、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北京市和石景山区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科技及中小企业等方面各类项目,争取资金支持。
十九、鼓励人才引进。凡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或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京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二十、完善人才配套服务体系。对石景山区建设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创业者、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优先解决其子女教育问题;建设园区人才公寓,为上述人员优先提供低于市场价的优惠住房。
二十一、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入园企业免费提供登记注册全程代办等服务;对园区企业在办理相关开发建设手续时,加快办理进度,缩短办理时间。
二十二、本办法规定的财政支持政策与本区现行相关财政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二十三、本办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园区综合服务中心具体执行。
二十四、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原《石景山区关于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发展的办法 》(石科园发〔2007〕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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