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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财政部、商务部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服务贸易处   时间:2010-05-17   阅读:667次

各区县(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精神,加快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财政部、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64号),安排专项资金对2010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相关业务(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见附件1,下同)予以资金支持。现将北京市申报此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
(一)在京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企业的分支机构,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向总公司所在地区县商务和财政部门统一申请)。
(二)鼓励培训各类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的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以下统称培训机构)。
(三)支持示范区相关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
(四)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五)支持和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二、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培训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一)服务外包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且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业务及《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报表;
2.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企业2009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50%以上;
4.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总数70%以上。
(二)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2.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3.具有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4.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6.上年度培训机构无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
三、支持的标准和支持方式
对2009年8月1日—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服务外包业务予以支持:
(一)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含1年,下同)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
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一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
(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三)给予示范区总额共500万元定额支持,专项用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具体由示范区商务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项目、拟申请金额,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四)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对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项活动给予支持,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四、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一)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申报材料见附件2、附件3)。
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按相关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相关规定申报。
(二)资金申请程序。申请采取网上和书面申请相结合的方式,并建立分级负责制,以保障资金安全。申报程序和各级责任如下:
1.企业申报
申报企业指定专人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www.fwwb.gov.cn )网站,完成企业基本信息更新和合同登记工作,作为享受相关鼓励政策的前提和业务依据。应指派专门申报员申报资金补助,并指派企业相关负责人核定签字,方可网络传输上报。同时,将电子材料汇总后编制申报情况汇总表及明细表,编制索引(即将申报的材料与明细表对应编制索引),并将填报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核对一致,经企业法人核定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报送所在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2.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受理申报单位的电子和纸质材料,进行对照审核,形成审核记录,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以电子和纸质(一式两份)两种方式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3.市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定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县上传的电子材料与上报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和汇总,在规定时间内报商务部、财政部。
(三)资金申报时间
1.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资金申请,申报企业需在2010年5月21日前将纸质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于2010年6月1日前将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2.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资金申请,申报企业需在2010年8月1日前将纸质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于2010年8月20日前将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五、工作要求
1.服务外包企业及培训机构要真实、准确、完整、按时完成在线信息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工作,超过申报期限不予受理。申报材料请编制目录索引并按顺序装订,并确保其对应原件完整存档,随时接受审核部门的必要核查。
2.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审核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准确及时到位。对申报企业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要按《档案管理法》的规定将有关纸质材料妥善保管,以备核查。资金申请审核工作将纳入服务外包工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3.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资金;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服务外包统计信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1. 服务外包业务范围.doc

2. 服务外包企业申报资料清单.doc

3.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申报资料清单.doc

4.服务外包示范区公关平台支持资金申报材料.doc

5.区县汇总材料清单.doc

6.区县申报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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