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北京市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0]93号)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2008]179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精神,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将组织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请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陆中国中小企业网(www.sme.gov.cn)下载《关于做好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工作,在确保项目材料真实、准确、有效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需报送申报专项资金的请示(带正是文号,并写明已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符合国家申报条件),项目申报表和完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同时提交电子光盘一份。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一)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09年下半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范围为2009年下半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2%;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8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5%。
(二)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09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范围为2009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一般责任保证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1%,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5%。
(三)保费补助项目: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2009年下半年开展的低收费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补助范围为2009年下半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四)申请补助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必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其中2009年下半年担保机构新增担保业务额须达净资产1.5倍以上。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0万元。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对符合条件的业务按业务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业务补助和保费补助。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一)申报企业须为2008年6月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009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应为2008年完成项目建设,2009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的企业。补助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开发、申请项目。应为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技术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使用的企业。2007年至2009年期间获得的专利(含已受理专利),每个专利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和使用说明,填写和提供有关材料,申报材料(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中项目申报资料要求)一式四份,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和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报送至注册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经初审后报送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处。
各项申报材料于5月31日前报送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处,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将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并在评审基础上进行政府决策,确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推荐的优秀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一)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对本次申报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联 系 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魏颍 靳芳芳
联系电话:8523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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