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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2011年度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公告

作者:北京文化创意网   时间:2011-11-07   阅读:833次

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结合《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征集2011年度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北京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11年11月4日-11月18日
三、资助范围
1.文艺演出
2.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
3.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
4.动漫游戏研发制作
5.广告和会展
6.古玩和艺术品交易
7.设计创意
8.文化旅游
四、资助方式
1.贷款贴息
2.奖励
五、申报条件
同一单位每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确定其中一个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
1.项目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8日期间获得贷款,并已还清全部本金和利息;
2.项目单位主营业务应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应达到或超过60%;
3.贷款及利息应按照贷款合同规定按时归还,无逾期归还记录,如有展期归还,应说明原因;
4.贷款应用于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且不涉及基础设施建设。
(二)申请奖励的项目及单位
1.申报奖励的主体须为该奖项获奖主体(获奖主体为两个以上的,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其他获奖主体的授权许可),对接受他人委托实施项目并获奖的项目单位,申请时须提供委托单位允许其申报奖励的授权证明;
2.项目在2010-2011年度获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奖项;
3.在开拓海外市场,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单位。从事生产开发的,年出口额须超过100万美元,且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从事文化贸易出口平台的,年出口额须超过1500万美元;
4.注册地在北京,于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8日期间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上市的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业;
5.已经上市或资产规模超过五亿元的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业,于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8日期间将企业总部注册地址迁至北京的;
6.已经建成并正式运营,在孵企业达一定数量并具有成功孵化案例的文化创意企业孵化器;
7.影视动画、网络游戏类项目的奖励条件详见《北京市关于支持影视动画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京文创办发[2009]4号)、《北京市关于支持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京文创办发[2009]5号)。
(三)项目申报单位如有融资需求并愿意参与社会推介,请提供项目社会融资推介声明,并填写《推介项目登记表》(含电子版,见附件3)。
六、下列情形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项目单位因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3.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4.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七、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于2011年11月18日前向其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区县受理单位进行申报,并同时在11月18日前登陆网上项目申报平台完成网上申报。市相关委办局负责本系统市级单位的项目申报受理;
2.由区县及相关委办局受理申报材料,按照本公告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材料于2011年11月23日前统一报送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
3.项目需经过区县或委办局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财政联合评审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等评审环节。评审通过项目纳入市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资助方式及资助额度。
八、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受理单位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并同步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含电子版,见附件1);
2.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凭证》、《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双方有效印鉴、单位财务印章);
3.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据复印件(加盖银行章、单位财务印章);
4.银行出具的该笔贷款信贷记录情况证明原件(加盖银行章);
5.申请贴息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须提交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7.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二)申请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含电子版,见附件2);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2010年度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财务印章);
4.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5.相关行业支持政策中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6.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7.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三)项目申报单位如有融资需求并愿意参与社会推介,请提供项目社会融资推介声明,并填写《推介项目登记表》(含电子版,见附件3)。
(四)材料制作及网上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封面应注明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全称;
2.全部材料按顺序排列,统一采用A4纸,使用胶订方式装订。申请报告题目用小二号加粗宋体,正文部分用小四号宋体,单倍行距;
3.纸质材料一式七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材料需提供光盘一张;
4.网上申报所填内容须与纸质材料及电子版内容一致,最终以纸质材料为准。
九、受理单位
详见《2011年度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区县受理单位一览表》(见附件4)。
十、其它事项
1.项目申报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通过北京文化创意网(www.bjci.gov.cn)或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下载相关表格资料;
2.申报咨询信箱:xmpsb@bjci.gov.cn
3.网上申报程序详见《2011年度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说明》(见附件5);各申报单位应避免在临近申报截止日前进行网上申报,以缓解网络拥堵;
4.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5.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公告负责解释。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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