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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3-04-12   阅读:783次

京商务服贸字〔2013〕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中宣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3〕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北京市申报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重点企业的申报标准请参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号)中的重点企业标准。重点项目的范围包括:文化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文化产业境外投资和合作项目;入选国家、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名录并实现出口的文化项目;其他具有代表性的项目。
二、申报流程
(一)网上填报
申报单位登陆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从“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系统”中下载申报指南,根据指南要求和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打印生成的申报表格,单位法人在申报表格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递交纸质申报材料
由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各地宣传部、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主管或业务指导的申报企业分别向上述部门递交申请认定表,由上述部门进行业务资格审核。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申报单位将申请认定表和出口单证复印件等纸质申报材料递交至北京市商务委。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申报单位直接向北京市商务委递交上述申报材料。
(三)北京市商务委收到申报材料后,在网上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进行初审,审核完成后编制审核报告,将审核报告和原始单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商务部,并将审核报告抄送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
(四)中央部委联合评审认定
商务部、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评审,认定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申报单位请于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和纸质材料报送工作,逾期将不再受理申报。北京市商务委将于2013年5月20日前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审核报告和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递交至北京市商务委后,请注意查看网上审核状态,如系统提示需要修改,请根据审核意见及时修改填报信息并重新打印申请认定表,会同相关补充材料递交至北京市商务委。如对网上初审意见有异议的请及时与北京市商务委联系。
(三)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对应原件应完整存档,以备核查;申报材料要编制目录索引并按顺序装订,左侧胶装成册,右侧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人:
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  于新成  巨振乐
电话: 58260980-240,87211749,;传真:65252214




市委宣传部改革办  王文忠
电话:63088862,传真:63088847
电子邮件:whcyggb@sina.com



市财政局科技文化处  杨聪杰
电话:88549877




市文化局产业发展处  马丙忠
电话:82210766,传真:82210766
电子邮件:DMWL@bjwh.gov.cn




市广电局政策法规处(产业促进处)  胡剑南  汪田诗
电话:85012437、85012435,传真:65157698
电子邮件:bjrft@sohu.com




市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朱洁譞
电话:64081100,传真:64081891
电子邮件:zjx@bjppb.gov.cn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013年3月29日

附件一:《商务部办公厅、中宣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3〕122号)
附件二:关于申报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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