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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2013年和2014年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产业类)资金支持项目的公告

作者:   时间:2013-05-13   阅读:716次

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12]1440号)等规章制度,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资办”)面向社会征集2013年和2014年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金构成

2013年和2014年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文化产业类项目专项资金包括: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创新资金、扶持广告与会展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文化项目配套资金四项。

(注:市文资办可根据各类项目申报评审情况统筹调配资金使用)

二、支持导向和重点

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优先支持以下方向:一是符合北京市文化产业功能区和集聚区定位、有利于优化首都文化产业功能区布局的文化产业项目以及列入市级重点发展计划、市级折子工程的项目;二是有利于宣传北京文化、提升北京文化影响力,体现北京特色、具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精品项目;三是优先支持“双高”(即纳税额高、出口创汇高)企业项目、文化“走出去”项目以及近三年增长速度快的企业项目;四是对提高北京文化消费贡献率显著的企业和项目;五是重点支持对推进文化科技创新,促进文化与科技产业融合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企业和项目。重点支持内容如下:

(一)文艺演出类

1.具有思想性和艺术性并反映时代特征的原创精品创作和演出项目;

2.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的原创文艺演出项目;

3.文艺演出“走出去”项目。

(二)新闻出版类

1.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思想性和艺术性、体现时代特征的精品出版项目;

2.数字印刷、高端彩色印刷、绿色印刷等先进印刷复制工艺设备的研发应用;

3.出版与科技深度融合的项目,包括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手机出版等;

4.版权交易、版权国外输出、版权保护等平台及技术的开发应用;

5.加强新闻出版国际传播力与影响力建设,推动新闻出版“走出去”的项目。

(三)广播影视类

1.反映时代特征,具有民族特色,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文化内涵深厚、内容健康积极的广播影视原创作品;

2.影视高清、云计算、三网融合等影视科技领域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3.数字广播、数字电视、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网络电视台等新媒体的创新与发展;

4.影视特效制作、集成、营销、发行等领域的平台建设;

5.加强广播影视领域的中外交流,推动广播影视“走出去”项目。

(四)动漫网游类

1.具有中华文化特色和以中国历史为题材的优秀民族原创动漫网游产品;

2.利用创新技术和模式有效防止未成年人沉溺网络游戏的项目和产品;

3.利用生物识别技术等创新的科技手段确保用户帐户和支付安全,研发与运营网页游戏、手机动漫游戏及互联网电视游戏等产品;

4.小游戏开发平台、小游戏交叉推广平台、小游戏运营平台等服务创业型游戏创作项目;

5.面向海外市场的动漫网络游戏产品。

(五)设计服务类

1.突出北京特色的文化产品设计服务项目;

2.设计资源共享平台的开发和建设项目;

3.应用高科技手段增强体验的交互式设计服务项目;

4.北京设计“走出去”项目。

(六)古玩艺术类

1.古玩艺术品修复技术的创新、研发和升级项目;

2.文物藏品、传统工艺美术品及其衍生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项目;

3.新交易形式、新技术等在古玩艺术品行业中的应用和推广项目;

4.经营收藏艺术品企业在海外扩展营销渠道、开办分支机构、举办艺术品交易活动、开展国际合作、进行国际推广宣传等项目。

(七)文化旅游类

1.在北京市4A级以上景区驻场大型演出项目;

2.有效挖掘文化内涵、提升旅游品质的项目;

3.融合文化、科技和旅游的综合运营平台及其孵化项目。

(八)广告产业类

1.利用新兴广告载体(如互联网、互联网电视、楼宇视频、移动电视等)促进广告业优化升级的项目;

2.利用高新技术和新媒体实现数字化互动营销的项目;

3.建设广告产品、媒体交易和人才交流平台,促进广告创意、技术、制作和人才等产业要素合理流动及有效整合的项目。

(九)文化会展类

1.包括广告博览会、版权、动漫网游、古玩艺术、民族文化精品、书画展览等体现北京文化特色的文化会展项目;

2.具有显著国际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会展项目。

(十)重大文化项目类

1.对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申报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的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2.对老厂房、旧仓库、特色工业遗址、会馆等老旧房屋设施进行文化创意改造,升级为适合创意、演艺、拍摄、会展、休闲、情景体验等多种文化创意载体的项目。

(十一)其他文化产业类

1.文化与科技、体育、金融、教育和商务等产业融合的新兴文化业态项目;

2.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内部融合发展的项目。

三、申报路径和方式

(一)按资金类别申报。申报单位根据企业规模和项目特征,选择申报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创新资金、扶持广告与会展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文化项目配套资金四类中的一类。

(二)按行业类别申报。申报单位确定资金申报类别后,依据项目内容,选择相应行业进行申报(见表1)。

表1  2013年和2014年四类资金支持行业

序号
资金类别
行业类别

1
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
文艺演出;新闻出版;

广播影视;动漫网游;

设计服务;古玩艺术;

文化旅游;其他文化产业项目。

2
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创新资金

3
扶持广告与会展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广告行业;文化会展。

4
重大文化项目配套资金
各类重大文化项目,废旧厂房改造利用,为文化设施、文化服务业综合体配建文化项目的配套资金。

(三)申报方式

采取“集中申报”与“常态化申报”相结合方式进行项目申报: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项目单位可准备相关申报资料(详见市文资办官方网站《项目申报准备资料清单》),待5月31日12:00后在市文资办官方网站注册并申报项目。

2.市文资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2013年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15日,2014年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8月10日。

3.2013和2014年度项目申报截止后,申报单位仍可持续申报项目,市文资办将根据情况定期分批对后续项目进行评审。

四、申报主体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2013年专项资金单位,应为2012年1月1日前在北京地区注册;申报2014年专项资金单位,应为2013年1月1日前在北京地区注册。

(一)申请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应满足以下条件:申报项目核定总投资(指评审机构根据相关财政投资评审标准审定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申报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以企业2012年终审计报告为准),2012年纳税额度不低于50万元(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申请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创新资金的应满足以下条件:申报项目核定总投资不高于1000万元;申报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标准。

(注:文化创意类中小企业的一般标准为员工人数在300人以下或2012年企业营业额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

(三)申请扶持广告与会展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应满足以下条件:申报项目主体须为广告传媒及相关企业和会展类企业,具体要求参照上述(一)和(二)。

(四)申请重大文化项目配套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申报项目核定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申报企业2012年终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2012年纳税额度不低于100万元(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同一法人单位(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确定承担主要法律关系义务、且投资比例占5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六)有市级财政性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入股,或社会效益突出的重点项目实施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支持方式与申报条件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奖励、贷款贴息、补助三种方式。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从本年度起,专项资金对奖励和贷款贴息类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提高支持比例;对补助类项目适当降低支持比例。

(一)奖励类(包括项目类奖励和企业类奖励两类)。

1.申请项目类奖励支持,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在2012年1月1日至申报日已完工,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并在开发新型文化资源、培育文化品牌、扩大文化市场规模、促进文化创新发展、带动劳动就业等方面具有带动性与示范性;

(2)项目在2012年1月1日至申报日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文化创意奖项,并具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注:申报2014年专项资金的项目时间顺延)

2.申请企业类奖励支持,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012年在开拓海外市场,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单位。从事生产开发的,年出口额须超过200万美元,且近三年年平均增长率超过20%;从事文化贸易出口的,年出口额须超过1500万美元;

(2)注册地在北京,于2012年1月1日至申报日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上市的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业;

(3)已经建成并正式运营,申报专项资金时在孵企业不低于30家,且具有10家以上(含10家)成功孵化案例的文化创意企业孵化器,2012年总产值不低于1亿元。

(注:申报2014年专项资金的项目时间顺延)

(二)贷款贴息类

申请贷款贴息支持,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项目在2012年1月1日至申报日已在偿还用于项目投资的贷款利息;

2.贷款机构仅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北京市文化产业小额贷款公司、北京市文化创新小额贷款公司,且注册地(含分支机构)在北京;

3.贷款用于本次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流动资金贷款需提供用于本次申报项目的证明材料);

4.贷款及利息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无逾期归还记录,如有展期归还,应说明原因;

5.申请贴息金额不高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

(注:申报2014年专项资金的项目时间顺延)

(三)补助类

1.项目申报补助内容应符合市委市政府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战略、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项目);

2.申报2013年支持项目起止时间(项目启动时间和完成时间),应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之内;申报2014年支持项目期起止时间,应在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之内;

3.项目具备技术、知识产权、场地等各项实施条件(如需立项等前期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获批文件);

4.项目投资主体明确,已落实自筹资金;

5.项目原则上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20%。

六、下列情形不予支持

(一)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同一项目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的;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项目申报前2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五)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六)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七)经联席会审议认为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七、项目管理总体流程

(一)企业注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项目单位可准备相关申报资料(详见市文资办官方网站《项目申报准备资料清单》),待5月31日12:00后,在市文资办官方网站注册。

(二)项目申报。企业注册后,申报单位可在市文资办官方网站申报项目,填报项目信息(重点填报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简述,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方案、创新点、主要成绩等重要情况和项目资金来源、结构及自有资金到位情况)和相关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测算、已完成投资等详细财务记录)。

(三)项目预审和初审。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县受理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网上预审(广告行业项目由区县工商分局预审)。预审通过后,由市文资办组织相关委办局、区县和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网上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形成“评审项目库”。(为降低企业申报成本,预审和初审阶段申报企业无需提供纸质资料)

(四)补充和提交资料。项目初审通过后,将通知项目单位进一步准备详细资料,具体编写要求另行通知,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至受理单位。

(五)项目联合评审和实地踏勘。市文资办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机构对“评审项目库”中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并对联合评审通过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核实。

(六)审议支持方案和拨付首期资金。市文资办会商市财政局后,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案。经专项资金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拨付首期支持资金。

(七)项目监督检查和拨付剩余资金。市文资办将组织相关机构、区县受理单位等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考核合格后拨付项目剩余资金。

(八)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市文资办委托区县受理单位组织项目验收。

八、申报纪律要求

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认真、如实申报。对于伪造合同和相关前置审批材料、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且三年内不予受理。同时纳入黑名单,通报工商部门,建议对企业诚信等级进行降级,并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布。

九、专项资金使用承诺

专项资金拨付前,项目申报单位需与市文资办签署《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重点就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管理、后续评价审计、为北京市文化繁荣发展做出贡献等做出承诺。

十、预审及受理单位

市文资办委托市工商局和各区县文创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申报预审及受理审核联合评审资料,具体预审及受理单位名单在5月27日12:00后详见市文资办官方网站《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受理单位一览表》。

十一、其它事项

(一)市文资办官方网站:www.bjwzb.gov.cn

(二)申报咨询信箱:whcxzj@126.com

(三)咨询电话:010-62060593/62060595(工作时间);

(四)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五)其他有关事项和相关附件请详见市文资办网站;

(六)市文资办对本公告负责解释。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3年5月13日



附件1:项目申报准备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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