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市发〔2009〕18号,2009年6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确保动漫企业认定工作顺利推进,推动我国动漫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认定进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抓紧成立省级认定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在严格执行认定工作原则和规范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开展认定初审和材料上报工作。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认定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研究解决和上报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文化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动漫产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严格把握认定标准。
《办法》所称动漫企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营业场所为企业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营业场所为企业租赁的,提供产权方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房主签字,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申请动漫企业资格,应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并加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公章。各地认定机构应认真核验申请材料。
三、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7月31日。
四、计划单列市所在省文化厅本着方便、快捷原则,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单列市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具体办法。
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格式见本通知附件1,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填写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格式见本通知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
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企业名称:
初审部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监制
填表说明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一、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向省级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 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6. 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
7. 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8. 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9.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0. 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二、说明:
1. 经办人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委托证明的代理人。
2. 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认定机关核对。
3. 经办人应当使用签字笔、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 需要由股东或相关人员签署的文件,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 股东是自然人的,填写自然人姓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股东资格证明指股东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6. 企业类型填写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等。
7. 企业未规定经营期限的,企业经营期限一栏可以不填。
8. 经办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主要的经营场所”、“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省、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9. 填写股东名录及出资情况时,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货币出资”;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作价的,出资方式填写“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股东以劳务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劳务”。
表一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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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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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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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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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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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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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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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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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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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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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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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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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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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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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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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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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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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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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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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资本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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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注册资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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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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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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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地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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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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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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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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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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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情况 |
从业人数 |
管理人员人数 |
研发人员人数 |
销售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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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企业股东名录及出资情况
股东名称或姓名 |
住 所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出资方式 |
实缴出 资额 |
认缴出 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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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
表三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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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免冠 近 照 粘 贴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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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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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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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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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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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登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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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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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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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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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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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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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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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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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注:应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至今,并不得间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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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年月 |
单 位 |
职 务 |
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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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兹证明该任职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产生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经任命(选举)出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盖章 年 月 日 |
表四主要研发人员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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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免冠 近 照 粘 贴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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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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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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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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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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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登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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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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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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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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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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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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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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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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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注:应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至今,并不得间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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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年月 |
单 位 |
职 务 |
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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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发成果及获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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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兹证明该任职人为我公司员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盖章 年 月 日 |
表五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
企业当年总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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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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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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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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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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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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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企业当年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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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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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
企业财务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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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 业 公 章
年 月 日 |
表六企业主营业务及产品
主营业务方向 |
□漫画产品;□动画产品;□网络动漫产品;□手机动漫产品;□动漫舞台剧;□动漫软件;□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其他(依其主次程度写出排列序号: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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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动漫产品名称 |
属性分类(漫画、动画等) |
书刊号/许可证号等 |
动漫产品的市场情况 |
获 奖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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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企业动漫开发环境
开发场地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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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型机 |
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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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器 |
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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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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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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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站 |
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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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机 |
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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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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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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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本 |
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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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作捕 捉系统 |
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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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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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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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扫描仪 |
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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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级 录像机 |
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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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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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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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一磁转换设 备 |
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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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器 |
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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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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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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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混音、监听设备 |
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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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盘阵列 |
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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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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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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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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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八申报企业人员构成情况
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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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以上学历者占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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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技术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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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技术人员数占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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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学历构成 |
大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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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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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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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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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专业人员构成 |
研究开 发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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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和 项目管理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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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推广 与技术服务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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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九省级认定机构初审意见
省级认定机构初审意见 |
签章年月日 |
附件2:
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经对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自我评价,我单位认为符合动漫企业认定标准,自愿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我单位承诺,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有不实,我单位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其他后果。
特此申请。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落实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以下简称《认定通知》),更好地组织开展我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结合北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机构
由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局组成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文化局,由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相关人员组成。
二、认定管理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认定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认定办公室上报的北京市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2.?不定期召开全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会议,通报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认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协调落实相关政策;
3.?制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漫企业认定工作规程;?4.?负责向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
5.?负责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
6.?负责受理、核实并处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举报,必要时向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报告;
7.?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认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漫企业认定管理组织实施工作;
2.?负责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3.?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认定小组审核;
4.?办理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认定标准
按照《认定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申请动漫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四.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向认定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
动漫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在企业法人注册地进行申报。
(二)根据《认定办法》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及相关表格(详见《认定通知》)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文产发[2009]18号中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企业注册地);
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账证明;
7.?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8.?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0.?各级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直属企业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需提供其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函;
11.?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动漫企业要认真填写《认定通知》中所列动漫企业申请材料,所提交的全部材料都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有不实,申报单位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其他后果。
(四)材料审查、认定与公布
1.?认定办公室对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后,根据《认定办法》,进行完整性、逻辑性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认定小组审核;
2.?认定小组对认定办公室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认定办公室将通过认定小组审核同意的动漫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
3.?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4.?认定小组根据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向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并根据《认定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动漫产品列表中,对动漫产品属性分类以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等情况予以标注。
五、需由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
(一)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
(二)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
(三)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四)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比例;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
(六)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账证明;
(七)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中介机构为申请企业出具的全部材料都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提交虚假材料,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其他后果。同时,认定小组将该中介机构列入不信任名单。
六、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
动漫企业认定年审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7月31日。? 认定办公室按《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根据已认定并发证的动漫企业提交的年审申请进行完整性、逻辑性审核,完成年审工作。
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如更名、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认定小组上报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撤销其“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
动漫企业更名的,原认定机构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重新核发证书,编号不变。
八、根据《认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出现《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述情况的,撤销该企业动漫企业证(文)书,终止其资格,同时停止其享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被撤销证书的企业,认定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十、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税务检查过程中,以及外部审计部门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动漫企业资格的,应按程序报送市级认定小组、部级认定小组,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十一、我市动漫企业认定受理时间截止期为每年11月6日。各动漫企业将《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和《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一式两份提交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提交光盘类电子版。
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0号,邮编100044
联系部门:北京市文化局动漫网络处
联系电话:82210764(FAX)、62216688-2181????????????82210766、62216688-2201?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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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上一篇:关于转发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和印发《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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