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
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
(文市函〔2015〕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的要求,文化部负责将“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经文化部门内容审核后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改革试点经验,于2015年6月30日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游戏游艺设备,是指通过专用设备向消费者提供游戏内容和游戏过程的电子、机械类装置,包括营业场所使用的电子游戏机、与电视接收机设备配套使用的电子游戏机及手持类电子游戏机等,不包含用于出口销售的游戏游艺设备。本通知所称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内外资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游戏游艺设备生产或者销售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鼓励和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和销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民族精神、内容健康向上的益智类、教育类、体感类、健身类游戏游艺设备。严禁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游戏游艺设备面向国内生产和销售。
三、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工作。各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及有关政务网站,公布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法规依据、实施机关、审核条件、审核程序、审核时限、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做好政策咨询服务工作。从事游戏游艺机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内容审核申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出具《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批准单》,并报文化部统一向社会公布,具体审核流程依照《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管理办法》(见附件)。已取得《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批准单》的游戏游艺设备可以面向全国销售,异地文化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审核。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建立由文化、公安等部门、行业专家、协会组成的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专家组,对内容难以界定的,可以由专家组提出审核建议或者报文化部复核,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文化部不再分批次发布《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原《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继续有效。
四、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并加强对审核人员的培训。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内外资企业,应当每年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内容除向工商行政部门报送的外,还应当包括销售数量。未建立内容自审制度、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将其列入文化市场经营异常名录。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于未经内容审核,擅自面向国内销售游戏游艺设备的企业,应当责令改正,未改正的,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将其列入文化市场经营异常名录;游戏游艺设备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将其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
五、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建立由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推进政策落地。实施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文化部将适时对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特此通知。
附件: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管理办法
文 化 部
2015年6月24日
附件:
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工作,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戏游艺设备,是指通过专用设备向消费者提供游戏内容和游戏过程的电子、机械类装置,包括营业场所使用的电子游戏机、与电视接收机设备配套使用的电子游戏机及手持类电子游戏机等,不包含用于出口销售的游戏游艺设备。
第三条 鼓励与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和销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民族精神、内容健康向上的益智类、教育类、体感类、健身类游戏游艺设备。
第四条 面向国内生产和销售的游戏游艺设备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面向国内生产和销售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外观、游戏内容、游戏方法说明应当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不得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
第六条 在国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企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应当含有游戏游艺设备生产或者销售;
(三)游戏游艺设备内设游戏内容全过程的视频文件或者软件的视频演示(DEMO)文件;
(四)能够反映产品整体外观并与实际销售产品一致的电子图片。其中一张正面图,两张侧面图,格式统一为“*.JPG”,图片分辨率不低于1280X720;
(五)游戏游艺设备使用的音频文件、名称列表和歌词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是游戏游艺设备中使用的全部背景音乐、歌曲的名称列表、音频文件和歌词文本,如为外文歌曲须提供中外文对照文本;
(六)游戏游艺内容中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以及操作说明文本,如涉及外文的应当提交中外文对照文本;
游戏游艺设备具备通过信息网络下载和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及服务功能的,应当使用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内容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产品。
第七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请时,应当核对申请材料,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出具《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补充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出具《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批准单》,并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报文化部,由文化部统一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游戏游艺设备名称、生产和销售企业、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及相关图片及说明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有异议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第八条 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取得《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批准单》后,可以向国内市场销售其游戏游艺设备。游戏游艺设备规则和程序需要改进或者系统需要升级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因升级、改版等发生内容实质性变更的,应当重新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经内容审核通过后方可面向国内销售。
第九条 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游戏游艺设备面向国内销售的,内容审核依照本办法执行。游戏游艺设备出区面向国内销售的,应当向商务部门提交《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批准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后,持《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批准单》和《自动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企业及为游戏游艺设备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及服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内容自审制度,配备适应审核工作需要的人员负责内容管理工作,保障游戏游艺设备内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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