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海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关于率先形成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新格局的实施意见》(京海发?2012?4号)和《关于调整区文化发展工作领导体系的通知》(京海办发?2013?1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促进海淀文化发展繁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海淀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资金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以提升地区文化软实力为目标,主要用于盘活区域文化资源,繁荣文化生产和消费,扶持公益文化事业做大做强,提升居民文化幸福指数。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海淀区文化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管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文化事业项目和具有一定公益性的产业项目,注重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注重提高资金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支持领域主要包括:
(一)文化设施配套类。用于解决地区文化设施布局不均衡、高端文化设施不足等问题,支持街道、镇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支持驻区单位、企业的文化设施对社会开放,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的美术馆、博物馆等的配套及运营。
(二)文化服务类。支持海淀区演出联盟等社团组织、驻区文化单位为辖区人民提供高质量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对区属单位提供的文化服务项目提供支持。
(三)文化活动类。支持在海淀区举办的创新性活动或有利于提升海淀文化形象的品牌活动;支持文化惠民工程、文化精品工程;支持街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等。
(四)文艺创作类。支持海淀和中关村题材的各类文艺作品和公益宣传品等的创作和推广。
(五)文化研究类。支持对海淀文化的历史积淀、本质内涵、发展战略、应用对策等内容进行挖掘和研究的项目;支持文化市场、文化产业发展课题研究。
(六)文化平台类。支持文化联盟、文化协会发展,支持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的展示交易等公共平台的建设运营。
(七)其他类。支持其他有助于海淀文化发展繁荣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包括公开征集项目和宣传、文化业务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一)公开征集项目以项目补贴、奖励等为主要支持方式,适时采取股权投资等使用方式。
1. 补贴主要面向即将或正在实施、尚未完成的文化项目,以及申报市级或国家级文化项目的前期培育辅导等。支持额度根据项目投入、产生效益、重要性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单位项目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区属部门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2. 奖励主要面向已经实施完成且取得良好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文化项目。支持额度根据项目规模、产生效益、影响力与美誉度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3. 对海淀文化事业发展具有突出影响和特殊贡献的项目,其支持方式和额度由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另行议定。
(二)宣传、文化业务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的支持方式,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另行确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原则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海淀区办理工商及税务注册、登记,并就其经营所得在海淀区纳税。
(二)一个企事业单位单一年度原则上只能享受一个项目支持。 (三)同一项目已经获取区政府其他资金扶持的,不得再重复申请本项资金支持。
(三)根据部门工作职能,应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的经费,如项目的评审费用等,不得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五)其他按有关规定不予支持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审批
第八条 区财政局每年年底根据区委、区政府下一年的工作重点,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专项资金的规模和分配方案,确定下一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经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专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专项资金遵循“分工负责、分类审批”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委(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进行分项管理,具体包括:
(一)公开征集项目类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确定的公开征集方案,参照《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行规发?2012?11号),组织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统一受理平台上申报,评审后将拟定的项目支持方案经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定后,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专题会审批;
(二)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委事业发展项目资金,由其部门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分别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使用;
(三)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专题会审批。
第十条 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各支持办法,负责组织项目的征集、论证等工作,并做好项目资金的管理。对于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单独明确的重点项目,必须组织专家或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支持方案经审批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管理协议或项目承诺书,由区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每年度支持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超出专项资金预算,需跨年度支付的项目,需提前报财政部门备案。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项目内容的,或因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专题会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预算、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海淀区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对支持资金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积极防范风险,并按项目进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对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和总结验收,区财政部门负责绩效评价,区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视情节轻重,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支持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财政局、海淀区委宣传部、海淀区文化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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