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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6年度丰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公告

作者:   时间:2016-09-28   阅读:684次

北京:2016年度丰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公告

为促进丰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和《关于支 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促进文化投资和文化消费,依据《丰台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全区征集2016年度文化创意产业发 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有关事项制定公告如下:

一、2016年度支持导向和重点

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列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目录(2016年版)》(京政办发〔2016〕23号)鼓励类范围,重点支持符合丰台区“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在非首都功能疏解、产业升级改造中发挥示范作用的项目: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类项目;

(二)整合文化资源,为丰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平台服务的平台类项目;

(三)围绕戏曲文化、数字创意、中医药文化等重点产业进行的丰台区重点产业类项目;

(四)推进文化与科技、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一)申请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符合丰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明晰;

3、项目需要有关单位立项审批的,需取得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的有效文件;

4、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能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6、2015年1月1日起至申报日,已完工或在建项目;

7、申请项目需设置单独账户并独立核算。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原则上为2016年1月1日前在丰台区注册、依法纳税并实现留区税收的法人单位,符合丰台区当前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

3、主要从事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的文化创意企业(原则上从事文化创意产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应超过60%)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等平台管理机构;

4、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无不良记录;

5、同一法人单位(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确定承担主要法律关系义务、且投资比例占50%及以上的 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申报主体应符合申报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资格条件。

(三)不予支持的范围

1、同一项目近两年内已享受丰台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

2、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工资(外包劳务费除外)、业务招待、人员差旅、房租等费用可以包含在总投资中,但不纳入财政支持资金列支范畴;

3、项目知识产权存在争议的;

4、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项目申报前2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5、申请单位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相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6、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7、曾获得丰台区文创资金支持的项目未结项的,不得申报2016年度丰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要求

1、丰台区2016年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样本见附件1)(加盖公章);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2015年及2016年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完税证明(样本见附件2)(加盖公章);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时间少于三年的据实提供(加盖公章);

8、建设项目需提供市区有关部门备案或立项文件;其他项目若通过相关部门批准,需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如不涉及,出具不涉及项目立项的声明(加盖公章);

9、自筹资金证明文件(未完工项目):

1)项目单位关于自有资金的说明(加盖公章);

2)由银行出具的该项目有关帐户的截至2016年8月1日的银行对帐单(需加盖银行章)复印件(加盖公章)(样本见附件3;

3)项目单位能够证明资金筹集能力的其他文件(加盖公章);

10、奖励类项目应提供项目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不涉及,出具不涉及项目验收的申明(加盖公章);

11、贷款贴息类项目应提供《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凭证》、《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双方有效印鉴、单位财务印章);

12、贷款贴息类项目应提供申报前一年度(2015年1月-申报日期间)贷款利息支付凭据复印件(加盖银行章);

1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加盖公章);

1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样本见附件4)(加盖公章);

15、项目投资明细表(样本见附件5)(加盖公章)。

16、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项目或在村集体土地上实施的项目,应获得所在乡镇审核同意,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所在乡镇党委公章。

(二)申报方式及时间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项目单位集中在9月23日至10月3日在丰台区文化创意产业网站(http://whcy.bjft.gov.cn/index)注册企业并申报项目。

2、初审通过的项目,收到通知后补充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要求见以下说明。

(三)纸质材料制作要求

1、项目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封面应注明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名称、申报时间。

2、全部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列,统一采用A4纸,使用胶订方式装订,并加隔页纸。申请报告题目用小二号加粗宋体,正文部分用小四号宋体,单倍行距。

3、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4、申报文本材料须提供电子版(光盘两张)。

四、资金支持方式

2016年度丰台区公开征集项目采用奖励、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三种方式进行支持。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一)奖励类

2015年1月后开始实施,至申报之日已完成的项目,根据项目综合评审情况和项目投资情况,给与相应比例的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类

2015年1月后开始实施,取得了银行贷款,项目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应不低于20%的在建项目,采用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相应比例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在申报前一年度(2015年1月1日-申报日期间)已在偿还用于项目投资贷款利息的20%;

2、贷款及利息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无逾期归还记录,如有展期归还,应说明原因。

(三)补助类

2015年1月后开始实施,至申报之日未完成,项目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应不低于20%的在建项目,根据项目总投资和综合评审情况,采取补助的方式给予相应比例的支持,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五、其它事项

1、丰台区文化创意产业网站:http://whcy.bjft.gov.cn;

2、申报咨询电话:海宇 010-63868136(工作时间9:00-18:00)

3、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4、其它相关事项和相关附件详见丰台区政府网站http://www.bjft.gov.cn/;

5、丰台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公告负责解释。

丰台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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