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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19年度艺术人才培养项目申报公告

作者:   时间:2018-12-29   阅读:882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发挥首都文艺资源优势,推动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面向社会集中受理2019年度艺术人才培养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助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立足全国文化中心建设,聚焦首都文化这篇大文章,发挥全国文艺人才荟萃、名家云集的资源优势,围绕首都文化艺术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通过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学习培训、成果展示等多种形式,全方位、系统化、多层次地开展艺术人才培养工作,为艺术人才成长、艺术成果交流搭建展示平台,努力造就一批德艺双馨名家大师,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创作人才,切实加强首都文艺人才队伍建设。

本年度重点资助关键领域拔尖人才、薄弱环节紧缺人才和非遗传承、戏曲曲艺等传统艺术人才培养项目。

二、资助内容

(一)“名家传戏——当代戏曲名家收徒传艺”项目

在全市范围内遴选京剧、昆曲、地方戏曲以及京韵大鼓、评书等地方曲艺曲种的知名表演艺术家,采用“一带二”的方式,每位艺术家向2名学生传授2出经典折子戏或经典曲艺曲目。鼓励濒危剧(曲)种以及薄弱行当优先申报,鼓励传授突出剧(曲)种特色、濒临失传的传统经典折子戏或曲艺曲目。

(二)艺术教育实践项目

整合北京优质文化、科技、教育资源,发挥艺术名家传帮带作用,鼓励文艺院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机构通过学习培训、创作实践、成果展示等方式,加强艺术通识教育,培养和提高青少年艺术修养和艺术鉴赏力,鼓励面向非艺术职业人员普及艺术教育、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技艺,陶冶情操,增强美育,发挥以文化人、以文育人积极作用。

资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音乐、美术、书法、工艺美术、非遗、网络文艺以及动漫、游戏等艺术领域。

(三)专项人才学习培训项目

满足首都文化事业当前和长远发展需求,通过课堂教学、交流采风、艺术创作实践和经营管理实践实训等多种方式开展的艺术专业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理论评论人才和创新型艺术人才等培养项目。

资助范围包括:艺术创作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人才培养,例如编剧、导演、表演、音乐、舞美设计、灯光音效、服装道具制作等,培养重在艺术实践和经验传授,注重提升专业技能、拓宽艺术视野和培养创新能力;艺术相关领域紧缺的、急需的人才培养,例如市场营销、剧院管理、舞台监督、文艺评论等,注重培养熟悉艺术创作生产规律,能够做好市场运营和宣传推广的经营管理人才以及能够围绕当下文艺思潮、热点、走势开展艺术批评、辨析引导的文艺理论评论人才;新兴文艺业态的创新型人才培养,例如网络文艺(网络演出、网络音乐等)、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培养重在开拓视野、创新观念,提升文化素养和新技术运用能力,鼓励探索新兴文艺业态的发展趋势、传播规律以及新途径、新方法。

(四)艺术人才交流平台项目

推动艺术人才培养模式创新,通过课题研究、学术研讨、国际交流、著述创作、成果推介、展演推广、新媒体传播等多种方式,为优秀艺术人才、优秀艺术作品的宣传展示、传播推介、互动交流搭建平台、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促进人才培养、品牌塑造和成果运用相结合,全方位推动艺术人才培养。

鼓励将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艺术人才培养相结合,通过剧本整理、剧目改编、理论研究、课程教材编写、数字化保存和传播等方式,将优秀传统文化的研究和阐释融入艺术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推动有利于艺术人才培养的文化传承发展体系建设。

资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音乐、美术、书法、工艺美术、非遗、网络文艺以及动漫、游戏等艺术领域。

三、项目要求

(一)申报项目应具备详细、完整的实施方案,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获得基金立项资助后能立即实施。项目的开班、首演或首展时间一般不早于2019年5月1日,且能够在2020年7月1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在申报时应特别注明。招生范围应以北京市为主,辐射京津冀地区。

(二)“名家传戏——当代戏曲名家收徒传艺”申报项目应遵循“名师高徒”原则,授课教师应是在所在艺术领域有影响力、教学经验丰富的知名艺术家,入选学员应是有一定专业基础、有发展潜力、可塑性强的中青年人才。

(三)艺术教育实践申报项目应注重文化艺术的教化功能,以增强培训对象的艺术修养、审美水平以及营造北京城市良好文化氛围、文明程度为目标。入选学员一般为非艺术职业的青少年人才,包括在校学生或有一定基础的艺术爱好者。项目的培养人数不少于2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项目结项验收时,教育实践成果应面向社会免费开放,公益演出场次一般不少于10场或公益展览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

(四)专项人才学习培训申报项目应遵循高层次、小批量原则,体现灵活性、多样化特点,适度控制规模,保证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培训周期不少于3周。培训可依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批次、分地域进行。项目和一般的学历教育、社会艺术培训以及内部岗位培训有本质区别。项目要通过竞争择优遴选培训对象,学员确定后应将名单及个人简历送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五)艺术人才交流平台项目应以专业艺人人才交流、成果展示为目标,突出体现培养模式创新、交流形式创新、传承媒介创新。申报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工作方案以及可量化的绩效目标。

(六)艺术人才培养项目为公益性项目,项目主体不得向学员收取学费,不能从中获利。项目主体须将资助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开支,不足部分由项目主体自筹解决,自筹资金比例不做要求。申报项目不得与自行举办的其他培训项目拼班、交叉。

(七)项目预算编制应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出国经费等一般性成本费用支出,资助资金的住宿费、伙食费标准应符合《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7﹞1389号)规定的标准。其他支出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7﹞1号)《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7﹞1389号)《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北京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京财党政群﹝2014﹞175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6﹞625号)等。预算编制的准确性是申报项目获得立项资助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四、资助额度及方式

(一)“名家传戏——当代戏曲名家收徒传艺”项目资助额度为7万元,即资助每位艺术家授课补贴费3万元(税前),资助2名学生每人排练费2万元。对于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基金将一次性拨付全部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统一拨付到申报单位或机构,申报单位或机构负责将授课费拨付艺术家个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负责为学生管理使用排练费,支出传授剧目过程中所需服装、道具、交通食宿等费用,严格监管,专款专用。

(二)对于其他申报项目,基金依据艺术门类、社会影响、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核定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艺术教育实践项目中的舞台艺术类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原创的50%。

(三)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基金将根据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及申报主体的执行能力,先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50%的资金,作为启动经费;项目开始实施,经专家中期监督合格后,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两次拨付累计不超过8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四)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教师聘请、场地租赁以及开展艺术实践活动、编辑出版等方面的支出。对运用互联网、新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的平台类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软件开发、内容制作、宣传推广等费用。

五、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的单位或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本类型项目。

1.2017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文化单位或机构均可申报。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拥有专业的项目执行团队,具备完善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教学实践资源、师资力量和设施条件,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培训方案。

3.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要求

1.已获得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17年、2018年项目资助的申报主体,可以申报2019年项目资助。基金管理中心将根据申报主体创作及执行能力合理确定资助项目数量。

2.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渠道资助的申报主体,如以相同项目申报同类资助项目,需提前予以申明。申报项目如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不得接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申报项目所列经费开支,如已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支持,不得再从其他财政性资金中列支。

六、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咨询电话(工作日):62253068、62254025。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http://whlyj.beijing.gov.cn),首页点击链接进入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网站(http://111.206.218.5),点击“项目申报”进入申报评审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

(二)基金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八、申报材料

(一)《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艺术人才培养项目资助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单位或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2017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2018年度6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与申报项目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证明,包括银行存款证明或与项目执行有关的正式合同、协议等。

(五)开展艺术人才培养活动的完整工作方案,与知名艺术家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申报项目涉及国(境)外培训活动的,须提供与国(境)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立项资助项目后,基金管理中心将与申报主体签订《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艺术人才培养项目资助申报表》、《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工作要求》、《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结项验收要求》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申报主体应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助经费必须直接用于所申请的项目实施,专项管理、厉行节约,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挤占或挪作其他用途。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0年7月1日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0年5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中心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审计评估,并组织专家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负责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一年至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项目开班、演出、出版、展览、宣传和举办活动时,须在明显位置标明“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19年度资助项目”。有关标识使用程序和具体要求在资助协议中进一步明确。

(二)申报主体应同意按照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安排,参加基金组织的出版、展演等公益性活动。

(三)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管理中心对本公告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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