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19年度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申报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发挥首都文艺资源优势,推动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面向社会集中受理2019年度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助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立足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刻诠释北京城市文化内涵、生动反映首都建设丰富实践,系统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建设,以艺术的形式潜移默化,以文化人,推动文化融入城市,促进艺术传播交流,不断丰富市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资助的国(境)外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还应是: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彰显城市文化底蕴,能够讲好中国故事、北京故事,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走出去”项目。
本年度重点配合《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立法工作,加大非遗类项目的传播交流推广力度,促进非遗传承发展。鼓励结合中轴线申遗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深化对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创新文化等历史文化资源的研究阐释和挖掘利用,培育一批具有地域特色、融合传统习俗与传统技艺的文化活动,形成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区域文化品牌。
二、资助内容
(一)品牌演艺活动项目
立足北京市,面向京津冀,资助体现正确价值导向、传播内容积极健康,集中展示国内外优秀舞台艺术作品、音乐作品等,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的演出季、艺术节、音乐节等品牌演艺活动。
申报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在京连续举办三届(含本届)以上,受到业内认可并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申报项目的剧目演出、活动内容应不低于15场(次),鼓励设置惠民低价票以及开展面向基层的公益演出或活动。
(二)艺术推广普及项目
立足北京市,面向京津冀,资助体现时代精神、适应群众需求、符合传播规律,具有较强专业性和良好社会影响的舞台艺术、音乐、美术、书法、工艺美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络文艺等艺术门类的艺术推广普及活动。
重点支持充分挖掘本辖区和本单位资源禀赋、文化特征、地域特色、文脉传承,能够引导受众感知中华文化、京味文化,展示首都独特文化魅力的项目。鼓励结合中轴线申遗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培育具有地域特色、融合传统习俗与传统技艺的文化活动;针对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和场所挖掘文化内涵,策划文化活动,共同讲好北京历史文化故事;围绕“我们的节日”开展主题活动,深入挖掘传统节日文化内涵,积极创新传统节日的形式和载体,增强群众文化幸福感获得感;深入发展能够唤起受众共鸣、增加文化体验的历史文化活动项目和特色演艺项目。
鼓励艺术机构或单位面向街道、乡村、社区、学校等基层一线开展活动;鼓励项目向公众免费开放,公益展期不少于15天(或公益活动场次不低于12场)。
(三)对外文化交流项目
重点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文化交流合作,运用文艺形式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展现北京特色,积极推动戏曲、曲艺、书画、非遗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的国际传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以及当代中国价值观念走向世界,彰显首都文化底蕴和城市魅力。
鼓励基金资助的原创作品、品牌活动积极开拓海外渠道,鼓励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单位参加国际知名文化节展、博览会、旅游推介等各类品牌活动,增强国际传播话语体系建设。鼓励搭建国内外优秀艺术作品的高端交流平台,开展经典优秀剧目的境外多城市间巡演活动,运用市场机制推动优秀文艺作品进入主流场所、吸引主流观众、传播主流价值观。鼓励多家机构联合、多种艺术形式融合、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的对外文化交流,形成集群效应、整体优势,扩大北京文化品牌的国际影响力。
三、项目要求
(一)申报项目应具有完整的实施方案,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获得基金立项资助后能立即实施(首演或首展时间一般不早于2019年5月1日),且能够在2020年7月1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在申报时应特别注明。
(二)在国(境)外实施的项目,应为国(境)内有代表性艺术家群体或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团体的代表作品。申报项目需获得国家、北京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批,邀请方或主办方需为国(境)外相当于市级及以上政府,或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有重大文化项目实施经验的社会组织。同一项目在不同国家开展的对外交流活动,如活动时间不连续,需分别进行申报。
(三)为保障资助项目顺利实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基金资助额度原则上占项目全部成本核算的比例不超过60%,资助资金原则上不支持剧目创作、展品征集等相关经费支出。同时,基金将依据项目艺术类型、社会影响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对部分优秀项目提高资助比例。
(四)项目预算编制应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出国经费等一般性成本费用支出,专项经费的支出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7﹞1号)《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7﹞1389号)《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北京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京财党政群﹝2014﹞175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6﹞625号)等。预算编制的准确性是申报项目获得立项资助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四、资助额度及方式
(一)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综合评定,品牌演艺活动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艺术推广普及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多家机构、多个项目联合开展的对外文化交流项目资助额度可适当上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基金将依据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及申报主体的执行能力,分期拨付资助资金:
1.品牌演艺活动项目和艺术推广普及项目。项目立项签约后,第一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50%的资金,作为项目启动经费;项目完成全部准备工作,进行首场演出、活动或展览,经专家中期监督合格后,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两次拨付累计不超过8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场地租赁、交通运输、环境布置、作品保险、宣传推广等专项费用,不含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
2.对外文化交流项目。项目完成所有准备工作,在获得相关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国(境)外正式邀请函,并经专家中期监督合格后,在国(境)外首次演出或展示之前,第一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国际间交通运输、工作人员国际旅费、场地租赁、展陈布置、作品保险、宣传推广、工作人员食宿等专项费用,不含剧目创作、展品征集等费用。
五、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的单位或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本类型项目。
1.2017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文化单位或机构均可申报。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拥有专业的项目执行团队,具备完善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文艺资源、设施条件,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展演、展示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并落实了部分经费。
3.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要求
1.已获得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17年、2018年项目资助的申报主体,可以申报2019年项目资助。基金管理中心将根据申报主体创作及执行能力合理确定资助项目数量。
2.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渠道资助的申报主体,如以相同项目申报同类资助项目,需提前予以申明。申报项目如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不得接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申报项目所列经费开支,如已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支持,不得再从其他财政性资金中列支。
六、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咨询电话(工作日):62253068、62254025。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http://whlyj.beijing.gov.cn),首页点击链接进入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网站(http://111.206.218.5),点击“项目申报”进入申报评审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
(二)基金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八、申报材料
(一)《北京文化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资助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单位或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申报展演项目的,应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四)2017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2018年度6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申报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或较多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读意见。
(六)与申报项目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证明,包括银行存款证明或与项目执行有关的正式合同、协议等。
(七)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1.申报品牌演艺活动项目,需提供展演活动工作方案、参展剧目完整视频、与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以及前三届展演活动举办情况、活动视频或照片以及社会影响证明材料。
2.申报艺术推广普及项目,需提供展览展示活动的设计方案或教育普及活动的工作方案,5-10幅(个)有代表性作品的照片(视频)及介绍,与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
3.申报对外文化交流项目,需提供完整的活动方案,项目相关的图片或视频,具有审批权限的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开展相关活动的批准文件,国(境)外承办方邀请函,与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等。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立项资助项目后,基金管理中心将与申报主体签订《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北京文化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资助申报表》、《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工作要求》、《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结项验收要求》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申报主体应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助经费必须直接用于所申请的项目实施,专项管理、厉行节约,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挤占或挪作其他用途。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0年7月1日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0年5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中心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审计评估,并组织专家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负责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一年至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成果运用及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演出、展演、出版、宣传及举办活动时,须在明显位置标明“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19年度资助项目”。有关标识使用程序和具体要求在资助协议中进一步明确。
(二)申报主体应同意按照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安排,参加基金组织的出版、展演等公益性活动。
(三)北京文化艺术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管理中心对本公告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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