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申报2012年度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2年度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要求,现就申报2012年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北京依法设立的从事演艺、动漫游戏、艺术品行业的文化企业;二是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
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
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20%。
3.除贷款贴息、出口奖励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4.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体现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产业项
目。
二、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文化体制改革扶持。对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地方重点文化企业培育。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
培养等予以支持。
(四)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
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五)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
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其他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成长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三、支持方式及申报材料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方式。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一)申请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的,需提供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二)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三)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四)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
(五)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的,需提供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商务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资金汇出证明、项目合同、有资质的中介
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和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此外,申报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
四、申报流程和要求
(一)专项资金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申报单位从附件中下载“2012 年度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和使用说明”,
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申报项目涉及的、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等
要求在申报系统中上传扫描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在申报系统中上传电子版。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图片文
件容量大的请压缩)。
(二)项目申报单位请于6月5日前正式向北京市文化局报送申请文件,逾期不再受理。项目申请文件包括申请报告、项目申请表、有关资料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申报项目涉及的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纸质版一式三份,从申报系统传出生成的
jio文件电子版。纸质版资料需加盖公章。
(三)申请出口奖励的,由市商务委统一组织,并参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出口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10]13号)有关要求执行。
联系人:市文化局产业处 谢渝 计划财务处 张立明
联系电话:产业处82210764 计财处82210742
电子邮箱: bjwhjcw@163.com
附件一与附件二请点击以下链接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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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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