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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2012年度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之重大文化设施建设配套资金项目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2-09-28   阅读:820次

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12]1440号),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资办”)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共同面向社会征集2012年度重大文化设施建设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北京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新发展的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12年9月28日-2012年10月26日
三、支持范围
(一)支持社会资本深度参与各类文化设施的改造利用,充分利用好城市存量房屋资源。
1.支持改造利用既有礼堂、影院、剧场等,开展文化信息传播、文化产品消费等活动,扩大大众文化精神消费空间,增强文化设施功能。
2.支持对老厂房、旧仓库、特色工业遗址、会馆等老旧房屋设施进行改造,升级为适合创意、研发、展示、交易等多种文化载体设施,服务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二)适应城市功能升级、精细化服务需要,支持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在文化服务业综合体中配建文化设施。
结合城市开发建设规划和配套需要,支持在新建的文化服务业综合体配建演出剧场、特色影院、文化艺术品展示交易中心、书店等,增添服务业综合体的文化内容,扩大文化综合消费能力。
(三)支持主导产业明确的市级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各类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在市级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的产业孵化、创意研发、重大共性技术装备平台、文化电子信息交易平台、展示交易中心、公共配套服务平台等项目。
四、支持方式
主要通过补助方式进行支持。
五、申报条件
同一法人单位(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确定其中一个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1.改造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经产权单位授权同意的运营主体。
2.新建文化服务业综合体配建文化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
3.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投资主体。
4.有其他政府投资支持的文化设施和服务平台类项目不在本次征集范围内。
六、申报资料
(一)改造类和平台类项目
1.项目资金申请的请示函(包括项目概况、目前进展、投资及资金来源、拟申请补助资金理由及金额、拟承担公共服务内容等)。
2.申请项目报告(包括项目主体、项目概述,项目申报的理由及政策符合性分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以及建设方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分析,项目概算投资和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已开工或竣工项目提供已形成的投资额及运营情况,项目运营方案,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风险管理方案,拟承担公共服务内容,结论及建议,附表、附件及附图)。
3.申报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核意见及项目涉及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批准文件;国土、规划、环境、节能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需提供所在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或区级相关部门配套资金的承诺证明。
4.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无重复建设的相关依据及说明。
5.项目单位应提供自筹资金已到位或能够到位的证明文件以及承诺文件,债务资金应提供意向协议。
6.项目是否获得过其他资金支持的相关依据及说明。
7.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新建的文化服务业综合体配建文化设施类项目
1.项目资金申请的请示函(项目概况、目前进展情况、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拟申请补助资金理由及金额、拟承担公共服务内容)。
2.项目涉及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批准文件;国土、规划、环境、节能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市级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内建设项目需提供集聚区管理机构意见。
3.项目取得政府立项批复时的项目申请报告。
4.配建文化设施的运营方案。
5.项目单位应提供自筹资金已到位或能够到位的证明文件以及承诺文件,债务资金应提供意向协议。
6.项目是否获得过其他资金支持的相关依据及说明。
7.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七、下列情形不予支持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的;
3.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4.项目申报前2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5.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6.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7.经联席会审议认为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八、申报程序及方式
1.项目申报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通过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或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网站(www.bjwzb.gov.cn)下载相关表格资料;
2.项目申报单位于2012年10月26日前向其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区县的受理单位进行申报,同时提交电子版光盘,提交材料纸质版应与电子版信息一致;
3.区县受理申报材料后,按照本公告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将通过预审的项目材料汇总后于2012年11月5日前统一报送市文资办。
九、受理单位
详见《2012年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区县受理单位一览表》。
十、其它事项
1.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2.申报咨询信箱:whcxzj@126.com
3.市文资办和市发改委对本公告负责解释。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重大文化设施建设配套资金项目-2012年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区县受理单位一览表
附件2:重大文化设施建设配套资金项目-文化设施配套-补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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