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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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作者:北京动漫游戏产业协会   时间:2020-09-17

北京动漫游戏产业协会章程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动漫游戏产业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Animation & Gam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BAGI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行政区域内以漫画、动画、游戏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动漫报刊、动画影视、网络游戏、单机游戏、手机动漫、手机游戏、音像制品、舞台剧、动漫教育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 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授权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企事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          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  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充分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大力推进北京市动漫游戏产业的发展;通过开展专业研究、信息交流和专业培   训等活动,为会员单位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北京行政区域内动漫游戏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地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  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3号楼第4层41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服务、政策调研、对外交流、专业培训、咨询服务、承办委托、编辑专刊、会议会展、宣传普及。具体为:

(一)宣传、执行政府宏观调控目标、政策和法律;积极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         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行业的经营行为规范,协调行业内的发展与经营,发挥行业内监督与自律的作用;对本团体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       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三)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搜集、整理、汇总各种行业信息;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北京动漫游戏产业协会刊物和官方网站;建设动漫游戏行业        公共服务平台;

(四)组织企业参与各种与本行业相关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展示等政府委托的工作;承办或组织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推介会、展览会等,促进行业市场化、品牌化发展,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的         行业业务比赛活动;

(五)维护北京行政区域内动漫游戏产业企业利益;支持企业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外市场;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六)组织企业学习宣传版权、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开展知识产权、版权保护研究交流活动;协助会员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著作权保护;为会员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法律咨询;发现、收集、反馈反盗版         信息,进行维权调查,制定维权方案,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反盗版工作,维护会员权益,抑制不正当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七)承办大型会展展览展示,推动北京市动漫游戏行业市场发展;协助宣传普及会员企业核心产品,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

(八)完成政府交办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动漫游戏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四)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并于上年度年检合格;

(五)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按照入会流程,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按照会费标准缴纳相应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或无特殊原因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三十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研究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本行业的基本情况和业务;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项目财务管理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北京动漫游戏产业协会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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